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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20:20:41 股吧网页版
泰德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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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01 号
致: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所需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变更原因

公司原一致行动人为张新生、牛昕光、刘天鹏、张锡奎、李旭阳、刘德春、杜世强、陈升儒、郭延伟、张春山、王永臣 11 名,其中张新生、牛昕光、刘天鹏、张锡奎、李旭阳、刘德春、杜世强、陈升儒、王永臣已/临近退休,部分在职人员将逐步退出实际管理。张春山、宋登昌、周兴山均为公司老员工,并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公司上市以来,已经逐步就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等形成了有效的选拔和晋升机制,鉴于张新生等 11 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终止,在公司新的发展态势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调整基于原一致行动人框架进行,并主要从原一致行动人选取年富力强的重要管理人员作为主要实际控制人,避免原有的经营核心发生重大变动,保证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能够推进落实并持续回报股东,努力实现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相关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为明确公司一致行动人间的一致行动方案,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为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打好基础,公司股东张新生、牛昕光、刘天鹏、张锡奎、李旭阳、刘德春、
杜世强、陈升儒等 8 人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 8 人及
新增一致行动人郭延伟、张春山、王永臣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另于 2022 年 4 月 8 日进一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一
致行动协议》”),具体如下:

201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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