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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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02 号
致: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庆北道 39 号召开,由董事长于保田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592,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374%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322,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14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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