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 2025-024
证券代码:831288 证券简称:安美勤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前述议案所涉及股票回购及注销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告编号:2022-026)第八章二(三)条的相关规定:
序号 挂牌公司业绩指标
1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2022 年营业收入不得低于 1.1 亿元
2022 年净利润不得低于 3300 万元
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得低于 15%
公告编号 2025-024
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得低于 15%
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得低于 15%
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得低于 15%
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数据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年报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对应期间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14-00042 号),公司 2024 年
营业收入为 137,316,639.44 元,较 2023 年减少 8.54%,2024 年实现归属于挂
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863,407.11 元,较 2023 年减少 19.86%。因此公司第三
个解限售期业绩指标未能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约定,公司应当回购全体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当期应该解锁的全部激励股份。
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符合《公司法》、《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监管指引》、《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份定向回购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件。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定向回购注销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定向回购注销,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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