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288 证券简称:安美勤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来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列席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
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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