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1297 证券简称:数字认证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下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
心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公司指定地点。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在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法律或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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