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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6-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同创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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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6011
证券代码:831300 证券简称:同创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股份” )于2016年5
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核查,公司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担保方面存在
问题。
1、 2015年度在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的问题。
2015年度同创股份与控股股东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关联往
来,借方累计发生额为7080.63 万元,贷方累计发生额为4005.52 万元,未按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亦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15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同创股份
与控股股东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往来2078万元;2015年年报中,
未披露同创股份与控股股东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往来4000万元,
并且对已披露的关联往来,披露内容不完整;另外,对2015年度与控股股东之
间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按相关规定至少每月一次发布提示性公告,未披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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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欠款的解决进展情况。
2、 2015年度在公司担保方面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
2015年度为控股股东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000万元, 未履行临
时公告义务;对控股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累计发生担保金额14080万元,未在临
时公告中及时披露;在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对外担保信息中,遗漏披露对泰
安恒泰物联网有限公司的300万元担保。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96号)第
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
予以警示,并提醒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避免再次发生以上行为。
针对警示函、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担保方面的情况,公司说明如下: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警示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2、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避免再次发生以上行为。
3、关于控股股东占用非经营性资金情况,公司正与控股股东海力财富集团
有限公司商讨解决方案,现在形成的基本方案为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控
股或参股的汽配产业子公司的股份,经过评估后转让给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联合工作小组,正在进行初步的尽调,拿出是否按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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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案处理的意见。
4、在担保方面,履行程序上公司于2016年03月29日召开2016年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于2016 年05 月04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为2016009,同创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公司承诺对控股股东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担保1000万元到期后公
司将不再继续为其担保,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公开披露有关担保事项。
5、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公司将对
以上情况的解决进展报告持续进行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歉意,敬
请谅解。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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