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831303 证券简称:ST 澳凯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三)诉讼民事起诉状落款日期:2025 年 1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05 民初
8830 号《民事传票》,通知公司本案将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曾毓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喜来广告有限公司(原北京航讯时代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喜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娇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4 月 22 日,原告、被告二(本公司)和其他股东共同作为甲方(转
让方)、被告一(北京喜来广告有限公司(原北京航讯时代广告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第三人作为丙方(目标公司)签订《关于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就第三人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约定股权转让
价款为 1900 万元,2018 年 4 月 24 日前乙方将该款项付至甲方与乙方共同设立
的共管银行账户,该共管账户以甲 1(被告二)的名义设立。任何一方动用共管银行账户资金,须经甲方代表(被告二)乙方书面确认方可执行。同时约定,甲方 1(被告二)承诺其行为不侵犯甲方 2、3、4、5、6(原告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否则由甲 1(被告二)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签订后,2018 年 6 月 6 日甲
方所有股东退出,被告一成为第三人独资股东。被告一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又
将第三人出售给上海灵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退出第三人股东。
2018 年 4 月 28 日,被告一、被告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签订《安心账户(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三方)》,以被告二的名义在该行开设了资产托管账户,被告一将上述股权转让款 1900 万元汇入了资金托管账户(账号:
1001172937000000116 开户行:工行徐汇徐家汇支行)。该账户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解除共管账户资金转入二被告账户,未向其他股东分配。2018 年 5 月,原告、被告二和其他股东共同作为甲方(转让方)、被告一作为乙方(受让方)、第三人
作为丙方(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截止 2018
年 4 月 30 日,甲方以股东名义共向丙方出借本金共计 9627457.3 元(原告出借
的本金为 1525671.24 元)。甲方同意不再要求丙方归还借款,将该债权本息以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承担注册资本未全部实缴到位责任的补偿。乙方支付的 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中 1000 万元作为购买该债权的转让款,900 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款。同时约定,如丙方未能与广州铁路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续签媒体点位,则乙方应将已转让至自己名下的丙方公司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甲乙丙三方同意,甲乙双方解除《债权转让协议》,按《股权转让协议》
第 6.4 条执行。另经(2021)京 0112 民初 9456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京 03
民终 7794 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丙方后续取得了与广州铁路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续签媒体点位的相应合同权利,丙方为相关合作项目的中商人。2022 年 12 月21 日,原告和其他股东均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告二全权处理本人与被告一和第三人之间的关于第三人股权转让与债权转让的相关后续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不限于协议的签订、款项的收取与划转等。授权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股权转让与债权转让后续事宜办理完毕为止。
2023 年 1 月 15 日,被告二(转让方,同时代表原告和其他股东)、被告一
(受让方)和第三人(目标公司)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对上述合同事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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