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1303 证券简称:ST 澳凯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三)诉讼民事起诉状落款日期:2024 年 4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收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豫 0305 民初 7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廖海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4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4 月 22 日,包括原告廖海雄(以下简称“原告”)和被告洛阳澳凯
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内的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原全体股东与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北京航讯公司”)以及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龙跃公司”)签订了《关于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后各方于 2018
年 4 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于 2018 年 5 月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2022 年 12 月 21 日,原告和其他股东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
《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公司全权处理与北京航讯公司之间关于长沙龙跃公司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委托书载明:“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协议、收取款项等),委托期限自出具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股权转让与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全部处理完毕之日止。”本公司在获得原告在内的其他股东授权后,于 2023 年 1 月与北京航讯公司和长沙龙跃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上股转协议和三份补充协议约定长沙龙跃公司全体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航讯公司,北京航讯公司同意受让长沙龙跃公司全部股权并且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对价,股权转让价款由本公司代收后再向其他股东分配。
2023 年 6 月,包括原告和被告本公司在内的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款分
配协议书》(以下简称“分配协议书”),分配协议书约定全体股东就本公司代为收取的股权转让款 4503900.7 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协议书里股权转让款 4503900.7 元的金额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的本公司和北京航讯公司在完成股权转让款结算后应从共管账户中向本公司账户付款的金额一致。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为3755303.9 元,原告持股比例为 11.9%,分配协议书第二条第 4 项明确了本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股权转让款为 446881.16 元。由于原告与另一股东吴德新(身份证号:433029197010056014)之间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同意本公司在分配股权转让价款时,将其中 5 万元直接支付至吴德新个人账户。因此,原告廖海雄认为本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最终数额为 396,881.16 元(446881.16 元减去 5万元)。直至原告起诉之日,本公司仍未支付 396,881.16 元款项给原告。
公告编号:2025-044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396881.16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11561.37 元(资金占用损失以 396881.1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7 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
算至 2024 年 4 月 14 日为 1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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