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7 15:34:44 股吧网页版
ST澳凯: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31303 证券简称:ST 澳凯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三)诉讼民事上诉状落款日期:2025 年 10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廖海雄《上
诉状》,原告廖海雄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廖海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53

姓名或名称: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4)。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24)豫 1603 民初 7073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
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396881.16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11561.37 元(资金占用损失以 396881.16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7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
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14 日为 11561.37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债权转让的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股东债权已经协议确认并清偿完毕。

2018 年 4 月 22 日,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内的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沙龙跃公司)原全体股东与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北京航讯公司)以及长沙龙跃公司(标的公司)签订了《关于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后续陆续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截止 2018 年 4 月 30 日,被上诉人股东借款债权本金为
5844620.16 元,各股东借款本金共计 9627457.3 元。各股东不再要求标的公司归还借款,将债权本息以人民币 1000 万元转让给北京航讯公司。北京航讯公司支付的 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中的 1000 万元作为购买上述债权的转让款。被上诉人协议确认除上述股东借款债权外,对长沙龙跃公司不享有其他债权。

公告编号:2025-053

因此,包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内的各股东对债权转让情况均有协议明确约定,不存在任何争议。一审法院却认定被上诉人仅仅是“部分转让债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既然被上诉人的债权已经转让且已实现,长沙龙跃公司对被上诉人的股东借款债务已经不存在。上诉人无需履行《承诺书》内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被上诉人与北京航讯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没有履行《承诺书》的必要。长沙龙跃公司对被上诉人的股东借款债务已经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上述事实没有进行任何认定便匆匆判决上诉人履行《承诺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款分配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已经实际代收了北京航讯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付款义务已经成就,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