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06 证券简称:丽明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三)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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