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06 证券简称:丽明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
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
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如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需要披露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需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
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
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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