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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46:55 股吧网页版
丽明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06 证券简称:丽明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春 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依据公司内部流程逐级申请,并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募集资金计划内的使用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依照财务收支权限签批。

公司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应当通知主办券商,由主办券商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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