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06 证券简称:丽明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子公司管理活动,促进子 公司规范运作,降低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维护公司和全体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长春 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含执行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依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子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其内部组织架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定稿发布前应经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 1 至 2 名监事。
第十条子公司应按子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如有)召集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做好三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会议通知和议题应在发出会议通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是否属于应披露的
信息。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做好内部控制建设及风险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有关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前景、行业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等。该等人员委派或推荐人员的聘任、解聘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选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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