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06 证券简称:丽明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全国股 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全国股转公司 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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