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308 证券简称:华博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权益分派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
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 公司权益分派包括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利润分配包
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已发行优先股且在存续期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完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可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八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拟定现金分红方案。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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