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308 证券简称:华博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或相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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