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1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102 号香格里拉写字楼 5 层
Tel:(+86 531) 80671888 邮编:250011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5)第00017号
致: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芳芳律师、吴飞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山
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延期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延期通知》”),《会议延期通知》载明了因统筹工作安排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原定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5 月28 日,会议审议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8日9:30-11:3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1号楼1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延期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共持有公司股份
45,501,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