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312 证券简称:赛卓药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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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作好
公司对外担保事务的风险防范,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向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及
其他合法担保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需接受被担保方申请或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批准,由
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担保行为需由
其依据相关程序决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批准,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也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 担保合同的事前风险防范
第八条 公司对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长、财务总监为成员的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小组负责公司对
外担保的风险评估和初步审核。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小组审核后,方能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条 审查时应注意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方所持有的机器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
押或质押。
第十五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批准的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施行: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七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的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股东会审议批准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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