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831317 证券简称:海典软件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
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七条 公司签订的全部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该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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