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1325 证券简称:新迈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议案,《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 号——董事会秘书》、《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3、本公司现任监事;
4、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
5、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四)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
(五)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职证明;
(六)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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