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27 证券简称:飞翼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拟修订<股东会议事制度>等 10 个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飞翼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还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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