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17:40:47 股吧网页版
飞翼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327 证券简称:飞翼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10 个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
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
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
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事项。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本公司对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事项除外),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
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
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
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 为取得银行借款而与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企业;

(二) 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
业;

(三) 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
形,并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管理制度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种类主要包括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
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债务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