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9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831335 证券简称:ST时空客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0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9月2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刚、朱成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1: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希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迟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姓名或名称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庆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黎学宁、翟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21
姓名或名称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彭雪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会生、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白璐、魏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5: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古海燕、金先志、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0日,沈峰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体案情详见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162)
2018年9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作出裁定(<2017>辽02民初672号),裁定驳回原告沈峰的起诉。具体详见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沈峰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2民初672号)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1
(公告编号:2018-090)
2019年5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民终303号)裁定结果,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672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沈峰诉讼请求: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672《民事裁定书》,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2019>辽民终303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67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对上述裁定无异议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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