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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7:31:45 股吧网页版
中际联合: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122 号

致: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 接 受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告发出了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14日14:30在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15号院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
算营业厅”)的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 15:00-2020 年 4 月 14 日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43,17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32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5 名,代表股份
43,11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5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91%)。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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