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11-13 15:56:30 股吧网页版
中际联合: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13



公告编号:2020-088

证券代码:831344 证券简称:中际联合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交所证券账

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 159 次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中际联合(北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联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审核通过。

为顺利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并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申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税率,

公告编号:2020-088

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申报限售 股成本原值的股东,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 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鉴于上述规定,由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 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 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

提供必要资料,并在 2020 年 11 月 25 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

准)。若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 放弃申报。

请各自然人股东及时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需提供附件 1 所附资料

及附件 4《承诺函》,并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发到 公司邮箱 ir@3slift.com,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

二路 15 号院 1 号楼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件人:董事会

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9598980”。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 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4 号)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8)》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 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 查。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 的信息有隐瞒、虚假、遗漏、误导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 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请全体股东将附件 2 所附关联方信息

公告编号:2020-088

及附件 4《承诺函》于 2020 年 11 月 25 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扫描件及附

件电子文件(word)发送到公司邮箱 ir@3slift.com,并将原件寄至“北京

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 15 号院 1 号楼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9598980”。

三、请股东提供上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迁移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请各位股东提供附件 3 所列信息。请全体股东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上述股 东信息、股东代码卡、身份证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