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1351 证券简称:浙达精益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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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和《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
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被担保人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八)没有公司董事会认定不能提供担保的较大风险。
公司不得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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