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831353 证券简称:力源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
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无失信记录;
(四)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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