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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9 19:31:19 股吧网页版
新华环保: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9


证券代码:831358 证券简称:新华环保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侯金刚、岳鹏、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伟奇、邱鹏、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

名称: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宇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伟奇、邱鹏、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

姓名:徐志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伟奇、邱鹏、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

姓名:施英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伟奇、邱鹏、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

姓名:徐宇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伟奇、邱鹏、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

姓名:钱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伟奇、李璟璐、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6 月 15 日,被告徐志坚数次到石家庄促成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
司与原告在石家庄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被告徐宇坤签字确认,其中承诺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储量约1.3亿吨高品质石灰石矿山开采权这一本项目的必要先决条件,并且拥有池州市长江码头一座,在池州具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同时,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履行如下义务:1、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合资公司相关审批和手续的办理,负责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审批和手续办理。2、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并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具体用地面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合法。3、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项目建设期无息借给合资公司资金约 1000 万元用于项目建设,根据地勘和高压供电情况确定后确定具体数额,在合资公司认为资金充裕的时候由合资公司还给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

基于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上述承诺,原告与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
司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共同设立安徽江华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华钙业公
司”,即合资公司)。原告投入资金、设备、人力等进行江华钙业公司的建设,以促进其尽快投产运营。但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却未能履行承诺义务,并且,原告得知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从来没有矿山开采权,矿山开采权实际上在被告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而长江码头也不在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期间,原告多次发函并开董事会向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均拒不理会。并且在 2017 年 7 月,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形式来逃避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约行为已经导致江华钙业公司至今未能投产,已经给原告乃至江华钙业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徐志坚、施英蓉、徐宇坤、钱辰为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操纵、控制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从事了上述行为,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2 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志坚、施英蓉、徐宇坤、钱辰与被告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 1.3 亿元及矿山采矿权转让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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