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31358 证券简称:新华环保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3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城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2、 被告
名称: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朱田存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名称: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
公告编号:2026-002
法定代表人:张瑞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名称:唐山铭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孙利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9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2×600t/d 双膛窑(EPC)工程总承
包合同》(合同编号:ZTL200924-01),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方,负责位于被告一院内的双膛窑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 EPC 总承包工作,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2,300.00 万元,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节点和方式。
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投入大量资源完成项目建设。其中,
1#窑于 2022 年 5 月 3 日点火,2#窑于 2022 年 6 月 3 日点火,均经被告一验收合
格并投入正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实际履行情况,被告一应付合同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 12,300.00 万元,但截至起诉之日,仅支付了 7,350.00 万元,尚欠工程款 4,950.00 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被告一要求,原告完成了多项合同外增项工作,经核算,增项费用总计 13,676,938.97 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一对账并催告支付,被告一至今未予清偿。
根据合同第八条“结算方式”约定,工程余款应于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点火后两年付清(按季度等额支付)。原告已依约完成项目交付,被告一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及增项费用,经原告多次函告、电话及现场催收,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依约完工了案涉工程并投入使用,原告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告二、被告三系被告一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二、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6-00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4,950.00 万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外增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1,367.693897 万元;
三、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欠付的工程价款(包含增项费用),就其承建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逾期款项为基数,自付款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付款期间届满次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利息合计为 562.979780
万元;
五、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款项共计 6,880.673677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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