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1368 证券简称:ST 阳光通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5)新 4226 民初 11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义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曾用名: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布克
公告编号:2025-027
赛尔蒙古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法定代表人:张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8 月,原、被告签订《和布克赛尔县光伏扶贫项目 EPC 工程总承
包项目合同书》,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 1198 万元整,被告应在工程通过竣工后
15 日内支付工程款。2019 年 1 月 11 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至被
告使用至今。2019 年 4 月,被告委托新疆天健建设工程项目有限公司对案涉 项目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审核后工程造价为 1181.82 万元。之后被告共计向
原告支付了工程款 1000 万元整,尚有 181.82 万元工程款经屡次催告后仍未支
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818,200.00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利息 479,939.14 元(以 1,818,200.00 元为基数,按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
3. 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4 年 10 月 26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
4. 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后变更为 10,000.00 元;
5. 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2025)新 4226 民初 11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 1,818,200 元;
二、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
公告编号:2025-027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给付利息 479,876.13 元(自 2019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止),并以 1,818,200 为基数,按同表述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付 2024 年 10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业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 1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265.1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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