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1372 证券简称:宝成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一审已审理终结,目前正在执行阶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怀来泽怀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13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怀来建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成公司)与被告怀来泽怀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怀公司)、怀来建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4818319 元及利息70186.85 元(以4818319 元为
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10月28日);
2.判令被告建投公司与泽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泽怀公司签订编号为2021G015和2021G025的两份锅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泽怀公司向原告采购4套锅炉设备,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而后原告又应被告要求对锅炉进行了维修,二被告共同出具了承诺书,载明“于 202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锅炉维修工程款4818319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4月15日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泽怀热力有限公司、怀来建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费4818319元;并以4818319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公告编号:2025-013
二、被告怀来建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泽怀热力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54.03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冀0730民初781号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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