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4 18:23:02 股吧网页版
宝成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1372 证券简称:宝成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宝成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治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投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须由公司控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其控股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其控股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计划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不为除控股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与控股公司之间
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果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7、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上述应由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
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计划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

(1) 被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被担保公司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