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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8:33:01 股吧网页版
宝成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1372 证券简称:宝成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宝成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以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
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重要事项;

(五)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融资及分配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关键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财务报表;

(五)财务报表附注;

(六)重要事项;

(七)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员工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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