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3
证券代码:831373 证券简称:电科电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0 月 15 日,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李馨韵女士与股东陈建华女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馨韵女士将其公司 2,00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 2.68%)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陈建华女士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此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签订:
受托方(甲方):陈建华
委托方(乙方):李馨韵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深圳市电科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00,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
1.2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作为
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乙方行使表决权,甲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2.1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
1.2.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1.2.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由股东大会讨论、
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2.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和表
决事项代为投票。
1.3 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乙方
仍拥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并就委托股份享有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1.4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实际上享有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行使表决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则委托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所涉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委托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
2.2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甲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甲方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
乙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乙方对甲方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3.2 乙方将为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
(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3.3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
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接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4.1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
议,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4.1.2 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公司章程》
行使本协议乙方委托的相关权利。
4.2 乙方声明与保证:
4.2.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
议,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4.2.2 其在本协议签署时是公司的登记股东,其对委托股份享有
完整的所有权,有权委托甲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
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改正,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改正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改正,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委托期限届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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