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耐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1378 证券简称:富耐克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 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达到第十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
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