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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耐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1378 证券简称:富耐克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
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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