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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6-11 17:20:06 股吧网页版
ST融信: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11


证券代码:831379 证券简称:ST融信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6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聚永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尔东律师、廖委律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丁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丁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王丁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许小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据原告《民事起诉状》诉称:

2016年9月14日,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租赁”)与被告一、被告二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等相关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康富租赁出售买卖合同所涉租赁物,同时,租回给被告一、被告二使用,分期收取租金。该租赁物所有权于康富租赁支付完租赁物价款后即转移。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出质人将对最终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账款出质,为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向康富租赁提供质押担保。并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管账户。被告三、被告四就租赁合同等主合同项下康富租赁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债权,向康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2019年1月18日,康富租赁与案外人华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潍租赁”)签署《租赁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康富租赁将其在买卖合同项下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作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下享有的租赁债权和担保权益及其他相关权益转让给华潍租赁。

2019年4月15日,华潍租赁与原告聚永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永租赁”)签署《租赁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华潍租赁将其在承继的标的租赁资产转让给原告。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原告取得康富租赁在买卖合同项下享有的租赁债权和担保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于《民事起诉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45,844,257.94元及留购
价款16,0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42,972,590.78元及留购
价款15,000元;
3、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逾期
违约金618,935.46,并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以剩余租金

45,844,257.9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租金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4、 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逾期
违约金573,649.00,并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以剩余租金
42,972,590.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租金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5、 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50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72,432元;
6、 请求判令被告一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8、 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
9、 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若有)。(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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