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08
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关联人………………………………………………………………3
第三章 关联交易……………………………………………………………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6
第五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披露…………………………………………8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12
第七章 附则…………………………………………………………………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不损害公司及无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
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
能的结果等方面对关联人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七、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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