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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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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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接受公司必要的资格审核。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评估费用由申请担保人承担。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和公司其它制度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第九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
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有)。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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