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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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
监事。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 5 日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与会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记名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和监事会秘书,会议以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确认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逾期按“未出席”处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的记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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