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31387 证券简称:华特磁电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华特磁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华特磁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特磁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华特磁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
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
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
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
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八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
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
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对象应满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
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派出董事或者监事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派专人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
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
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六条 未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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