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391 证券简称:三达奥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及其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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