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391 证券简称:三达奥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
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非关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未经过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
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
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半年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