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1-13 16:57:21 股吧网页版
康泽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质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3


公告编号:2023-048

证券代码:831397 证券简称:康泽药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康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质押事项概况

为进一步深化合作并推动业务发展,康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泽连锁”“子公司”)拟与供应商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药业”)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商品销售合同》项下康泽连锁的付款期限等事项进行调整,公司以其持有的康泽连锁 100%股权为康泽连锁的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由公司与创美药业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二、质押事项经过的决策程序

本次质押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赞成 5票,反对 1 票,弃权 1 票。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三、主要合同条款

(1)本次质押的标的为公司在康泽连锁享有的 100%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收益、分红、派息、转赠股、送股等)。

(2)本次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基于主合同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

公告编号:2023-048

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4)质权存续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收益分配、转让、交换、放弃、出资、赠与、再质押等方式擅自处置质押权利或在质押权利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
(5)质权存续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及标的公司不得以转让、交换、放弃、出资、赠与、质押、抵押等任何方式处分其重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的全部或部分。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严重危及主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质权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其所得提前抵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6.1 出质人或标的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出质股权有不利影响;

6.2 出质人或标的公司有不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情形;

6.3 出质人或标的公司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承诺、义务、责任或构成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违约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6.4 出现可能使出质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押权人权益的情况;

6.5 标的公司在质押期间内零售终端年销售收入较上一年度下滑 15%以上;
6.6 标的公司在质押期间内净资产低于质权人的已发生债权金额的两倍。

(7)在债权确定期间,若标的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根据出质人要求,质押权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押股权解押手续:

7.1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余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且在剩余债权
确定期间也不超过 3000 万元;

7.2 标的公司与质权人的结算条款已变更为月结 30 日支付;

7.3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余额均在正常结算期内,非逾期未支付的债权;

7.4 标的公司已经按质权人的要求支付完毕所有逾期支付滞纳金及相关费用。

公告编号:2023-048

四、质押的必要性及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创美药业系子公司康泽连锁的长期合作供应商,此次双方友好协商约定签署补充协议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合作,有利于优化合作模式,实现优势互补,为推进业务发展提供积极有利的条件。

被担保人康泽连锁是公司的全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