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7
公告编号:2023-016
证券代码:831415 证券简称:城兴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作出(2022)冀 06 民终
9816 号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上诉人姓名或名称: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彦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洲,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彦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3-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幸丽,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3、 被告
被上诉人姓名或名称:金春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志,系被上诉人金春香丈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庄子建设集团)、城兴设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城兴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金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冀 0691 民初 418 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庄子建设集团、城兴集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 0691 民初 418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第二项: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庄子建设集团(保定)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原判认定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支付利息 1217739 元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中,上诉人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亦提交了相关付款凭证,拟证实本案存在超法律限定利率支付利息应抵扣本金情形。鉴于此,重审时,请结合案涉合同,查清案涉借款还款情况,再依据查实情况依法妥善裁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冀 0691 民初 418
号民事判决;
公告编号:2023-016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庄子建设集团(保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6950 元,上诉人城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2949 元,均予以退回。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流动资金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财务方面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待双方还款事宜协商一致后,相关银行账户将解除冻结。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因本次诉讼为发回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北省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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