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3
证券代码:831417 证券简称:ST 峻岭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才智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忠均、薛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海、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周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四姓名或名称:周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兴银渝中一部贷字 20191025 号)。合同约定
原告贷给被告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 225 万元用于归还 18 敞 6880 贷
1922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贷款期间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
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
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借款期间利率不变,不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挪用罚息及逾期罚息),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收复利。
同日,被告二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三周俊、被告四周莉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渝中一部贷字 20191025 号)项下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向被告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放款义务,至今借款人及担保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2,199,376.45 元及所欠原告截止 2020 年 12 月 18 日的期内利息 69,281.6 元、罚息
84,824.52 元、复利 5,213.16 元;以及自 2020 年 12 月 19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
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有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8.4825%计算)。
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判令被告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周俊、周莉对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答辩人向原告贷款是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期内利息、罚息
无异议,对复利的计算有异议。
结合原告庭前提交的计算清单,原告将罚息及期内利息均作为了复利计算基数,显然不符合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所以复利的计算基数仅应当以期内利息按照每季度结息方式计算。
2、原告主张律师费过高且未提交支付凭证。
原告仅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但是未提交转账凭证或现金收据等已支付凭证,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指的是实际产生的费用。所以原告就律师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六)案件进展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收到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 0105 民初 1570 号】。
2021 年 7 月 8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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