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08
厦门致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致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
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
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投资者认
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
一并提交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
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大
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应按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
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具体工作进度。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 募投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送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和总
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使
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抵押。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审批权限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从其规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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