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1428 证券简称:数据堂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无需回避表决。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价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及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前述信息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需披露季度报告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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