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3
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 15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二期辅导备案材料
辅导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二〇一九年七月
目 录
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二、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五、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制定并向贵局备案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安排,财通证券结合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力电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辅导。
现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时间
财通证券与创力电子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并于2018年12月26日向贵局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贵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创力电子辅导备案材料进行网络公示。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已于2019年4月18日报送,并于2019年4月24日在网站公示。第二期辅导工作于2019年4月19日始至本报告出具日结束。
二、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辅导机构为财通证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和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中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变更为金杜律师。
辅导机构变更原因为锦天城律师创力电子项目组主要成员离职并更换执业单位,锦天城律师无法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继续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发行人解除了与锦天城律师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经发行人与金杜律师协商一致,发行人聘任金杜律师担任发行人律师。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财通证券指派的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共5人,分别为徐光兵、朱欣灵、王鸣婕、张黎丽、许圣祺,其中朱欣灵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本阶段辅导期间,由于工作安排原因,增加张黎丽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参与创力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工作。同时,冯抒南退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本期的辅导人员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法律、会计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新增辅导人员张黎丽简历如下:
张黎丽女士,毕业于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参与电光防爆IPO项目、劲嘉创投公司债项目、乐清城投债项目及其他多个项目的改制、辅导、上市等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在辅导过程中,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成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林琳 董事长
2 张焱 副董事长
3 胡云平 董事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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