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6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31436 证券简称:白水农夫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洪棋、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洪金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伯奇、陈炎昇 、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所事
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作出的(2019)闽 09
民终 1158 号民事判决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二 O 二 0 年五月十五日向宁德
公告编号:2020-017
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二 O 二 0 年五月十五日立案。
(五)案件进展情况: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作出(2020)闽 0902 执 1385 号执行通知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月 15日收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15日作出的
(2020)闽 0902 执 1385 号执行通知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803,950.94 元及利息、罚息(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242,893.19 元,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日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律师代理费 22,000 元。
三、吴治德、黄兴亮、郑尚锛、林志勇、胡伦扬、陈兆漫、宋荔辉、周家呈对本判决第一、第二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 13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治德、黄兴亮、郑尚锛、林志勇、胡伦扬、陈兆漫、宋荔辉、周家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宁德分行有权以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际头工业区(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6#生产车间)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若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宁德分行有权以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际头工业区的自有机械设备折价或者以该房产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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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726 元,减半收取计 50,363 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 907 元,由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吴治德、黄兴亮、郑尚锛、林志勇、胡伦扬、陈兆漫、宋荔辉、周家呈共同负担 49,456 元;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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